为加快推进温州东部现代服务业中心建设,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提升、生活性服务业向便利化精细化品质化提升,进一步加快我区现代服务业发展,合理引导各类资源优化配置,营造良好的产业发展环境,促进经济提质增效、转型升级,根据《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温委发〔2018〕4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加大服务业产业平台项目支持力度
1.推进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建设。对首次被认定的省级、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分别给予集聚区管理单位8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主要用于集聚区规划编制、公共平台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每新引进或培育新增1家符合集聚示范区产业定位的限上商贸业企业或规上服务业企业,给予集聚区管理单位5万元奖励。
2.加快服务业集聚平台建设。对新入驻龙湾城市中心区、浙南科技城、文昌创客小镇和时尚商圈等政府主导的重大服务业集聚平台运营满一年,且符合集聚平台产业定位的市级及以上服务业重点企业,给予企业前三年100%,后两年50%的租金补助,单个企业每年享受的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对入驻的开发运营企业,组织开展对所在集聚平台发展、形象提升具有重大作用的宣传、招商、文化等活动的,给予企业30%的活动经费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
3.加强服务业重大项目引进力度。对引进市级及以上服务业重点企业,自设立(引进或转法人)年度起分别给予企业前三年当年区级综合贡献度100%的奖励,后两年50%的奖励。对区内迁入龙湾城市中心区、浙南科技城、文昌创客小镇和时尚商圈等政府主导的重大服务业集聚平台的市级及以上服务业重点企业,以企业上年度区级财政综合贡献度为基数,当年度企业超出基数10%部分的区级财政综合贡献增量,给予前三年100%的奖励,后两年50%的奖励。
二、加快服务业企业提升发展
4.加大服务业龙头企业培育力度。对首次评为国家、省、市服务业重点企业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5.促进企业上规上限。对当年新增规上服务业企业和限上批发企业、限上零售企业、限上住餐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属制造业企业产销分离设立非法人单位的,在上述基础上奖励额度再增加2万元。对当年新增上限的个体工商户,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
6.鼓励企业可持续发展。规上服务业企业年营业额达到5000万元、1亿元、2亿元以上的,增速达到全市平均水平以上的,分别给予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限上批发企业年销售额达到5亿元、10亿元、50亿元以上,增速达到全市平均水平以上的,分别给予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限上零售企业年零售额达到1亿元、2亿元、5亿元、10亿元以上,增速达到全市平均水平以上的,分别给予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限上住宿餐饮企业年营业额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增速达到全市平均水平以上的,分别给予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对非统一结算市场(商场),其入驻的限上商贸企业年总销售额(营业额)增速达到全市平均水平以上,与上年同比每增加1亿元,给予运营方2万元奖励,累计新增限上商贸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10家、20家以上且统计数据上报质量较好的分别给予运营方2万元、5万元奖励。
7.引导服务业企业开展标准化建设。被列入国家、省、市服务业标准化建设试点工作并通过验收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8.支持企业产销分离。鼓励制造业龙头企业将研发中心、技术平台、工业设计部门、个性化定制部门、营销部门、物流部门、工程总包模块、云平台等分离,在区内设立独立法人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或商贸业企业。三年内对分离新设的服务业企业或商贸业企业给予财政奖励,奖励额度分别按其区级综合贡献度的100%、80%、50%的标准确定。
9.加大服务业外包企业奖励。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服务外包企业,其实缴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元、2000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按照4:4:2的比例分三年兑现,每年奖励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区级综合贡献度。
三、鼓励物流业提升发展
10.支持重大现代物流项目建设。对列入年度市级以上的服务业重大项目计划,在促进物流业发展方面有明显示范带动作用,在项目正式投入运营后,按项目实际总投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11.支持物流企业信息化建设。引导物流企业参与国家交通运输物流公共信息平台互联对接,对物流企业近3年投入100万元(含)以上且软件投入占总投入20%以上的物流信息平台或信息系统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给予20%奖励,单个企业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12.支持物流设施装备提升。对物流企业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3年版)》,采购与应用自动识别和标识装备、电子数据交换设备、可视化设备、货物跟踪和快速分拣设备、移动物流信息服务设备、物流信息系统安全设备、立体仓库设备,以及全球定位、地理信息、道路交通信息通讯、智能交通等系统应用设备,且一年内设备投入200万元以上的,按照实际投资额(不含税),给予10%奖励;对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3.支持物流企业品牌培育。注册在区内新认定的国家3A、4A和5A级物流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
四、鼓励现代商贸业发展
14.鼓励电商企业加快发展。B2C网络年销售额每500万元(B2B网络年销售额每5000万元),给予电子商务网络销售企业运营推广补助3万元;B2C网络平台年交易额每5000万元(B2B网络平台年交易额每5亿元),给予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运营推广补助6万元;网络服务企业年营业额每100万元,给予电子商务网络服务企业运营推广补助3万元;其中单个企业不超过20万元(入驻市级及以上电商产业示范基地的,不超过50万元),且企业年度运营推广补助金额不得超过企业当年区级综合贡献度。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电商产业示范基地或电子商务创新试点项目,分别奖励运营主体或项目单位120万元、60万元。对综合评定获国家、省级表彰的网络经济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奖励。支持跨境电商线下综合园区建设。对经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认定为市级跨境电商产业园区且正常运营,投入使用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且入驻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达到20家以上的,给予园区运营方投入使用面积每平方米50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每个园区资金扶持不超过100万元。
15.推进电子商务民生服务。对年度新增的电子商务村,列入浙江省商务厅(或阿里研究院公布)电子商务村(淘宝村)名录的行政村,给予电商村建设主体或行政村一次性5万元补助。大力培育跨境电商经营主体。对龙湾区跨境电商平台企业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商平台开设店铺的龙湾区卖家,在龙湾区域内建立跨境电子商务O2O线下体验店,累计营业面积超过500平方米且正常运营,售出货品经海外直邮或通过海关“9610”方式,纳入海关跨境电商贸易统计数据,年度销售额达50万美元、100万美元、200万美元以上的,按照每平方米300元、400元、500元的标准分别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每家企业资金扶持不超过100万元。
16.鼓励商贸新业态发展。对年度新设10家以上无人超市、零售小店、线下体验店等新零售模式的总部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引进单体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线上线下联动体验店,给予项目业主单位50万元补助。新认定为社区邻里中心(街区)的,奖励营运单位50万元。对购物中心、商场超市等商业项目,经认定单店商业用房租赁面积超5000平方米,首次开业后正常经营且列入统计直报平台的,一次性奖励投资方20万元,营业面积每增加5000平方米,补助金额相应提高10万元,最高限额50万元;自建的在租赁补助基础上,上浮50%给予补助,最高限额100万元。
17.引导传统商贸业在继承中创新。支持培育具产业特色、经营特色、文化特色的多业态商业街区,经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特色(著名)商业街区的,分别给予创建单位100万元、50万元和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获得“中华老字号”“浙江老字号”称号的商贸流通企业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经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的现代商贸特色镇(街道)和现代商贸示范村的街道、行政村,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18.鼓励开展商贸促销活动。上年度销售额1亿元以上的限上商贸企业开展经认定的各类商贸活动,给予实际支出费用50%的补助,每家企业每年申请促销补助累计不超过2次,单次活动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9.推进市场规范化建设。首次被评为省五、四、三星级文明规范市场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被评为全省重点市场和获得市级及以上相关荣誉称号的市场,分别给予3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0.加快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对经认定的再生资源回收骨干企业按其当年区级综合贡献度的90%给予补助;对其新建的经验收合格的回收网点按建设规模和实际投资额50%给予奖励,每个网点最高不超过2万元;对其添置和更新废旧商品回收车辆(船)的,按实际购置额的30%给予奖励,每辆(艘)最高不超过2万元。经商务部门验收合格的再生资源分拣中心,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30%的比例,给予运营主体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五、促进科技服务业提质增效
21.助推科技中介机构发展。科技中介机构在龙湾区(高新区)行政区域内注册或设有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获得省级、市级重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补助。
22.打造科技服务业集聚发展生态。鼓励发展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等科技服务机构,支持科技服务骨干机构组建服务业联盟,对新建联盟的秘书长单位根据其职能、工作情况、贡献度等给予最高50万元资助。
23.优化科技服务机构服务质量。每年度服务我区企业300家以上,业务收入达1000万元,且比上年度增加20%的科技服务机构,给予20万元的奖励;每年度服务我区企业200家以上,业务收入达500万元,且比上年度增加20%的科技服务机构,给予10万元的奖励;每年度服务我区企业100家以上,业务收入达200万元,且比上年度增加20%的科技服务机构,给予5万元的奖励。
六、加快发展现代金融服务业
24.促进股权投资企业发展。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企业在龙湾区购买自用办公用房,按1000元/平方米且总额不超过60万元的标准,给予购房补助,并在设立后三年内分期兑现。在龙湾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30元/平方米·月,给予连续三年的租房补助,每年补助不超过20万元。也可以入驻政府提供的办公用房(原则上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免租金三年。新注册成立或变更注册到我区的各类股权投资企业及管理企业和在企业中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自形成区财政贡献起10年内按企业和个人实缴税收形成的区级综合贡献度,按90%的比例予以奖励。企业投资我区企业投资期限已满1年(可合并计算,下同)且资金规模在1500万元(含)至5000万元之间、在5000万元(含)至1亿元之间、超过1亿元(含),分别按其投资我区企业资金规模1%、1.5%、2%的比例给予奖励,投资专项奖励资金由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按各50%的比例分享。
25.引导金融服务机构优化服务。区财政每年安排专项奖励资金用于金融业绩考核奖励,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区域金融支持力度,根据考评得分排名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鼓励奖,授予“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并分别给予一等奖15万元,二等奖12万元,三等奖8万元的专项资金奖励。
26.拓宽融资渠道优化金融发展环境。每年安排30万元用于金融产品补助和风险补偿,用完为止,同一家金融机构同一年度享受的金融产品补助和风险补偿资金合计不超过8万元。推动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等)质押融资,按照全年累计放贷金额分档给予金融机构补助,300万元-1000万元(含)一次性补助0.5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含)一次性补助2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一次性补助5万元。对开展无还本续贷业务,造成损失的贷款,按照损失贷款金额的2‰给予金融机构风险补偿;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对保险机构在该保险项下赔款总额超出当年保费150%的部分,给予不超过当年保费的50%补偿。
七、培育发展文化创意产业
27.扶持壮大文化企业。对新引进并在我区注册的文化总部企业,按实际到位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1亿元、5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开办奖励,并根据其当年区级综合贡献度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我区现有文化总部企业,按当年度区级综合贡献度增量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总额以500万元为限)。企业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重点骨干文化企业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成长型文化企业的,分别给予于20万元、10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实现进档升格的,给予补差。
28.支持文化产业项目建设。对新引进的且当年度实际完成投资额在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新建文化产业园区(独立法人单位)或重点文化项目,分别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的2%、3%、4%以内奖励(单个项目以200万元为限)。被国家部委、省、市、区列为重点(示范)文化建设项目的,分别给予不高于60万元、30万元、10万元、3万元奖励。对新注册创意设计业、影视传媒业等重点门类文化企业,按其当年度区级综合贡献度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9.引导文化产业集聚发展。对区级综合贡献度超过1亿元的文化创意产业园运营企业给予奖励,对首次申请的给予80万元支持;对非首次申请的,以上一次获得该项支持的区级综合贡献度为底数,每增加1000万元,奖励10万元,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利用旧村、旧工业区、标准厂房等改造成为文化产业集聚区(园区、基地),计划投资额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且当年度实际完成投资额200万元及以上的,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的10%以内给予一次性奖励(与土地“二次开发”政策从高不重复奖励,单个项目以200万元为限)。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重大荣誉称号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实现进档升格的,给予补差。
30.支持文化企业对外交流合作。鼓励文化企业或文化产业社会团体参加境内外文化产业博览会,境内、境外分别按每个标准摊位补助1万元、3万元(同一博览会每家最多补助三个摊位,已享受国家、省补助的不再重复补助)。企业展位或展品获博览会最高奖项的每个奖项奖励1万元。支持文化企业举办对提升我区文化影响力等方面有较大贡献的时尚产业品牌展会、文化活动,按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鼓励企业参加各类创意设计大赛,对获得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国际知名、国家级、省级、市级(不包括各协会)创意设计大赛金奖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区内小微文化企业对区级综合贡献度首次突破20万元的,给予3万元奖励;突破50万元的给予6万元奖励;突破100万元的,给予10万元奖励;突破200万元以上的,给予30万元奖励。奖励分2年兑现,每年50%,企业达到更高档次奖励标准的,实施差额补助。
八、加大旅游业支持力度
31.鼓励新型旅游产品创建。根据国家、省、市旅游部门下达的旅游创建产品名目(比如康养旅游示范基地、研学旅游基地等)进行创建,并经上级旅游部门或授权的评审小组(委员会)验收合格发文认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积极培育主题特色民宿,新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民宿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利用闲置房屋、老房子改建或促进当地人就业及农产品销售的民宿予以优先考虑等级评定。
32.鼓励旅行社行业壮大发展。区内新评定为五星、四星、三星级品质等级的旅行社分别给予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落户我区的五星级(年度开票营业额达到1亿元以上)、四星级(年度开票营业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品质等级的旅行社,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60万元。(合同约定获评后继续在龙湾营业满5年,否则奖金予以收回)
33.鼓励引进景区营运、演艺等文旅专业机构。对于落户区内专营旅游管理、营运、演艺、传播等一定品牌的专业机构,全年营业额达到500万元以上,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每增加100万元营业额,增加5万元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
34.促进景区品牌提升。新评定为国家5A、4A、3A级景区的旅游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新评定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和省级旅游度假区的,分别奖励300万元和100万元。新评定为省级旅游风情小镇的单位,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5.促进旅游饭店发展。新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新评定为金鼎级、银鼎级特色文化主题饭店,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新评定为国家金树叶级、银树叶级绿色饭店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36.促进旅游商品发展。对挖掘、改良传统工艺,能实现规模化生产,且就业率高、带动性强的特色旅游商品(指工艺品、纪念品、土特产)生产企业,经认定,给予3万元的奖励。对开发本地区名特优土特产品,有注册商标并获市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认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开发具有龙湾特色的旅游商品(纪念品),参加由国家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主办的旅游商品(纪念品)大赛,获得金、银、铜奖的,一次性分别奖励8万元、5万元、3万元;获得由省(市)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主办的旅游商品(纪念品)大赛,获得金、银、铜奖的,一次性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对获得中华名小吃称号的旅游食品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九、加快发展体育产业
37.鼓励举办体育项目。在全区范围内举办或承办国际性、国家级、省级、市级体育赛事且具有品牌体育赛事潜力的企业和社会组织,经认定,给予实际总费用3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对入选省、市体育产业发展资金项目库的项目,按照入库档次和当年度因素法下达的资金总量,分别给予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30%的资助。对我区体育产业发展、城市形象提升起重大作用的体育产业节庆、展会、论坛等活动,经认定,给予总费用30%、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38.支持社会公益培训。为贯彻落实全民健身国家战略,全面推进健康龙湾建设。支持鼓励社会公益培训,增强公众体育健身意识,引领体育消费趋势,培育体育消费市场。对我区范围内参与公益培训的企业和社会组织,给予实际培训费用的30%,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补助,每年安排总金额不超过30万。
39.提升体育产业品牌。新认定的国家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示范单位、示范项目分别奖励30万元、15万元、10万元。由体育主管部门新认定的国家运动休闲特色小镇、省级运动休闲小镇分别奖励30万元、15万元。新认定的省、市级运动休闲基地奖励10万元。新认定的省、市运动休闲旅游示范基地、精品线路、优秀项目的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新认定的省级体育服务业或体育用品制造业示范企业在三年内给予奖励,奖励额度为市奖金额的30%确定。评为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单项体育后备人才基地的学校和俱乐部,在四年有效周期内每年按照国家、省、市三个等级分别补助35万元、25万元和10万元;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2A级以上(包括2A)体育社会组织年度考核前十的,给予奖励1.5万元。以上奖励均为全区范围,同一主体只奖一次,不叠加奖励。
十、大力发展社会养老服务业
40.鼓励社会养老机构发展。鼓励各类投资主体投资创办营利性养老企业或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医院),自项目营利之日起按区级综合贡献度给予前三年100%,后两年50%的奖励。
十一、鼓励其他特色服务业发展
41.加快推进楼宇经济发展。经商务部门认定的重点商务楼宇,其年纳税额首次达到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上和1亿元以上(房地产和金融业企业除外),大楼入驻率达到70%以上,且税收属地率达90%以上的,分别给予楼宇业主(或经营管理单位)20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年税收1亿元以上的楼宇,税收每增加5000万元增加奖励50万元。
42.鼓励专业中介服务机构集聚化特色化发展。新入驻经商务部门认定的特色重点商务楼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统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咨询企业、认证机构、检测机构、保险业、建筑设计、工程监理、人才中介、知识产权代理、科技信息、产权交易、测绘、环评、培训服务、内外贸易、电子商务、新零售、会展旅游等服务业企业,三年内每年给予其区级综合贡献度50%的奖励,其中规模以上企业三年内每年给予其区级综合贡献度80%的奖励。
附 则
一、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的奖补对象。申报服务业发展奖励资金的企业和项目必须在龙湾区(高新区)注册(税收、财政隶属关系在龙湾区(高新区),包含浙南科技城范围),且必须是统计、会计规范化考核合格,依法经营的服务业企业,外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房地产企业(项目)不享受本政策全部条款。除本政策条款有明确指出外,原则上行政单位不作为奖补对象。浙南科技城依照本政策执行,浙南科技城的补助经费由浙南科技城财政局承担。奖补资金由财政部门安排产业发展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同一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执行最高额,但不重复享受。同一企业(社会组织、机构)不同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叠加执行。同一企业以同一名义(项目)在区级获得财政奖励后又获得更高等次奖励认定的,各级已奖励部分视作已配套,不足部分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予以补足。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本政策与市级其他政策对同一个企业(项目)的同类型奖励出现重合时,执行最高额,不重复享受。已享受区政府“一事一议”优惠政策的项目,不再享受本政策奖励。对龙湾区(高新区)服务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政策。
二、管理和监督
区财政局、浙南科技城财政局以及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服务业发展奖励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投资项目不能按计划完成建设目标的,申请单位应及时报告情况,说明原因,提出调整建议。各相关部门应按本政策的要求,做好项目申请材料审查和资金拨付管理工作,接受监督检查。企业当年所享受的补贴和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当年区级综合贡献度。受补助(奖励)的企业与区政府签订协议,明确企业无正当理由外迁,已享受的补助超出其区级综合贡献度部分予以追回。
三、相关名词界定
“省级”指浙江省级。“市级”指温州市级。本政策涉及销售额、营业额数据以统计部门确认为准。“区级综合贡献度”指企业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所形成的区级留成部分(规费除外)、人才贡献、科技创新投入、就业贡献等。“以上”均包含本数。
文创企业为《浙江省文化及相关特色产业分类(2018)》(浙统〔2018〕36号)行业统计分类代码相对应领域。
本文所称股权投资企业,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投资企业(含自有资金投资)。管理企业是指管理运作股权投资企业的机构。且股权投资企业或管理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一)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需要备案的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企业,应在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二)股权投资企业的规模(按实际到位资金计算,下同)不低于3000万元。(三)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实收资本应不低于1000万元;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其实收资本应不低于500万元。
四、其他事项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龙湾区(高新区)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试行)》(温龙委发〔2018〕58号)、《龙湾区(高新区)促进文化产业发展实施办法(试行)》(温龙委发〔2015〕48号)、《龙湾区旅游业发展扶持奖励办法(试行)》(温龙政办发〔2014〕72号)同时废止。按原政策申请的奖补项目,已在兑现或处在执行过程中的,可按原政策执行。
附件:执行责任分工表
中共温州市龙湾区委办公室 2019年11月7日印发 |
附件
执行责任分工表
序号 | 条款对应的工作内容 | 责任单位 | 责任类型 |
一 | 加大服务业产业平台项目支持力度 | ||
1 | 推进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建设 | ||
(1) | 受理首次认定的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和集聚区新引进或培育新增上规上限企业的奖励 | 区商务局(区服务业发展中心) | 受理 |
2 | 加快服务业集聚平台建设 | ||
(2) | 受理入驻政府主导的重大服务业集聚平台项目的租金补助 | 区商务局(区服务业发展中心) | 受理 |
(3) | 受理入驻政府主导的重大服务业集聚平台项目开展相关活动的经费补助 | 区商务局(区服务业发展中心) | 受理 |
3 | 加强服务业重大项目引进力度 | ||
(4) | 受理引进服务业重点企业的奖励 | 区商务局(区服务业发展中心) (区财政局配合提供数据) | 受理 |
(5) | 受理政府主导重大集聚平台引进区内服务业重点企业的奖励 | 区商务局(区服务业发展中心) (区财政局配合提供数据) | 受理 |
二 | 加快服务业企业提升发展 | ||
4 | 加大服务业龙头企业培育力度 | ||
(6) | 受理对首次评为服务重点企业的奖励 | 区商务局(区服务业发展中心) | 受理 |
5 | 促进企业上规上限 | ||
(7) | 受理新增规上服务业企业的奖励 | 区商务局(区服务业发展中心) | 受理 |
(8) | 受理新增限上批发企业、限上零售企业、限上住餐企业的奖励 | 区商务局(区服务业发展中心) | 受理 |
(9) | 受理新增上限个体户和非法人单位奖励 | 区商务局(区服务业发展中心) | 受理 |
6 | 鼓励企业可持续发展 | ||
(10) | 受理规上服务业企业年营业额增长的奖励 | 区商务局(区服务业发展中心) (区统计局配合提供数据) | 受理 |
(11) | 受理限上批发企业、限上零售企业、限上住餐企业年销售额(营业额)增长的奖励 | 区商务局(区服务业发展中心) (区统计局配合提供数据) | 受理 |
(12) | 受理非同一结算市场(商场)入驻的限上商贸企业年总销售额(营业额)增速的奖励 | 区商务局(区服务业发展中心) (区统计局配合提供数据) | 受理 |
(13) | 受理非统一结算市场(商场)新增限上商贸企业数量突破10家以上的奖励 | 区商务局(区服务业发展中心) (区统计局配合提供数据) | 受理 |
7 | 引导服务业企业开展标准化建设 | ||
(14) | 受理国家、省、市服务业标准化建设试点工作并通过验收的奖励 | 区商务局(区服务业发展中心) | 受理 |
8 | 支持企业产销分离 | ||
(15) | 受理制造业龙头企业分离设立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或商贸业企业的奖励 | 区商务局(区服务业发展中心) (区财政局配合提供数据) | 受理 |
9 | 加大服务业外包企业奖励 | ||
(16) | 受理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服务业外包企业的奖励 | 区商务局(区服务业发展中心) (区财政局配合提供数据) | 受理 |
三 | 鼓励物流业提升发展 | ||
10 | 支持重大现代物流项目建设 | ||
(17) | 受理物流项目列入年度市级以上的服务业重大项目计划的奖励 | 区商务局(区服务业发展中心) | 受理 |
11 | 支持物流企业信息化建设 | ||
(18) | 受理企业物流信息平台或信息系统项目建设投入的奖励 | 区商务局(区服务业发展中心) | 受理 |
12 | 支持物流设施装备提升 | ||
(19) | 受理企业物流系统应用设备投入的奖励 | 区商务局(区服务业发展中心) | 受理 |
13 | 支持物流企业品牌培育 | ||
(20) | 受理新认定A级物流企业的奖励 | 区商务局(区服务业发展中心) | 受理 |
四 | 鼓励现代商贸业发展 | ||
14 | 鼓励电商企业加快发展 | ||
(21) | 受理B2C网络年销售额提升的奖励 | 区商务局(区服务业发展中心) (区统计局配合提供数据) | 受理 |
(22) | 受理网络服务企业年营业额提升的奖励 | 区商务局(区服务业发展中心) (区统计局配合提供数据) | 受理 |
(23) | 受理新获得国家级、省级电商产业示范基地或电子商务创新试点项目的奖励 | 区商务局(区服务业发展中心) | 受理 |
(24) | 受理获国家、省级表彰的网络经济企业的奖励 | 区商务局(区服务业发展中心) | 受理 |
(25) | 受理市级跨境电商产业园区的奖励 | 区商务局(区服务业发展中心) | 受理 |
15 | 推进电子商务民生服务 | ||
(26) | 受理新增的电子商务村的奖励, | 区商务局(区服务业发展中心) | 受理 |
(27) | 受理跨境电商企业的奖励 | 区商务局(区服务业发展中心) | 受理 |
16 | 鼓励商贸新业态发展 | ||
(28) | 受理新零售模式总部企业的奖励 | 区商务局(区服务业发展中心) | 受理 |
(29) | 受理新引进线上线下联动体验店的奖励 | 区商务局(区服务业发展中心) | 受理 |
(30) | 受理新认定社区邻里中心(街区)的奖励 | 区商务局(区服务业发展中心) | 受理 |
(31) | 受理购物中心、商场超市首次进入统计直报平台的奖励 | 区商务局(区服务业发展中心) (区统计局配合提供数据) | 受理 |
17 | 引导传统商贸业在继承中创新 | ||
(32) | 受理新认定特色(著名)商业街区的奖励 | 区商务局 (区服务业发展中心) | 受理 |
(33) | 受理获得“中华老字号”“浙江老字号”的奖励 | 区商务局 (区服务业发展中心) | 受理 |
(34) | 受理现代商贸特色镇(街道)和现代商贸示范村的街道、行政村的奖励 | 区商务局 (区服务业发展中心) | 受理 |
18 | 鼓励开展商贸促销活动 | ||
(35) | 受理年度销售额1亿元以上的限上商贸企业开展商贸活动的奖励 | 区商务局(区服务业发展中心) (区统计局配合提供数据) | 受理 |
19 | 推进市场规范化建设 | ||
(36) | 受理星级文明规范市场、重点市场的奖励 | 区市场监管局 | 受理 |
20 | 加快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 | ||
(37) | 受理经认定的再生资源回收骨干企业相关的奖励 | 区商务局 (区服务业发展中心) | 受理 |
(38) | 受理新建验收合格回收网点和设备购置的奖励 | 区商务局 (区服务业发展中心) | 受理 |
(39) | 受理验收合格再生资源分拣中心的奖励 | 区商务局 (区服务业发展中心) | 受理 |
五 | 促进科技服务业提质增效 | ||
21 | 助推科技中介机构发展。 | ||
(40) | 受理重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奖励 | 区科技局 | 受理 |
22 | 打造科技服务业集聚发展生态 | ||
(41) | 制定新建科技联盟考核细则,并组织实施 | 区科技局 | 制定细则 组织实施 |
23 | 优化科技服务机构服务质量 | ||
(42) | 受理科技服务机构服务企业数量提升的奖励 | 区科技局 | 受理 |
六 | 加快发展现代金融服务业 | ||
24 | 促进股权投资企业发展 | ||
(43) | 受理股权投资企业在龙湾购买或租赁办公用房的奖励 | 区金融工作服务中心 | 受理 |
(44) | 受理股权投资企业和高级管理人员形成的区级综合贡献度的奖励 | 区金融工作服务中心 (区财政局配合提供数据) | 受理 |
(45) | 受理股权投资企业扩大投资规模的奖励 | 区金融工作服务中心 | 受理 |
25 | 引导金融服务机构优化服务 | ||
(46) | 制定金融机构业绩考核细则,并组织实施 | 区金融工作服务中心 | 制定细则 组织实施 |
26 | 拓宽融资渠道优化金融发展环境 | ||
(47) | 受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补助 | 区金融工作服务中心 | 受理 |
(48) | 受理无还本续贷、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补偿 | 区金融工作服务中心 | 受理 |
七 | 培育发展文化创意产业 | ||
27 | 扶持壮大文化企业 | ||
(49) | 受理新引进文化总部企业的奖励 | 区委宣传部 (区财政局配合提供数据) | 受理 |
(50) | 受理区内现有文化总部企业区级综合贡献度返还的奖励 | 区委宣传部 (区财政局配合提供数据) | 受理 |
(51) | 受理重点骨干文化企业和成长型文化企业的奖励 | 区委宣传部 | 受理 |
28 | 支持文化产业项目建设 | ||
(52) | 受理新引进、新建文化产业园或重点文化项目的奖励 | 区委宣传部 | 受理 |
(53) | 受理新评定的重点文化建设项目的奖励 | 区委宣传部 | 受理 |
(54) | 受理新注册重点门类文化企业的奖励 | 区委宣传部 (区财政局配合提供数据) | 受理 |
29 | 引导文化产业集聚发展 | ||
(55) | 受理区级综合贡献度超过1亿元的文化创意产业园运营企业的奖励 | 区委宣传部 (区财政局配合提供数据) | 受理 |
(56) | 受理利用旧村、旧工业区、标准厂房建设文化产业集聚区的奖励 | 区委宣传部 | 受理 |
(57) | 受理新获重大荣誉称号的文化创意产业园的奖励 | 区委宣传部 | 受理 |
30 | 支持文化企业对外交流合作 | ||
(58) | 受理文化企业或文化产业团体参加境内外文化产业博览会的奖励 | 区委宣传部 | 受理 |
(59) | 受理文化企业举办时尚产业品牌展会、文化活动的奖励 | 区委宣传部 | 受理 |
(60) | 受理获得企业创意设计大赛金奖的奖励 | 区委宣传部 | 受理 |
(61) | 受理小微文化企业区级综合贡献度突破的奖励 | 区委宣传部 (区财政局配合提供数据) | 受理 |
八 | 加大旅游业支持力度 | ||
31 | 鼓励新型旅游产品创建 | ||
(62) | 受理企业根据国家、省、市旅游部门下达的旅游创建产品名目进行成功创建的奖励 | 区文广旅体局 | 受理 |
(63) | 受理主体特色名宿等级评定的奖励 | 区文广旅体局 | 受理 |
32 | 鼓励旅行社行业壮大发展 | ||
(64) | 受理新评星级旅行社的奖励 | 区文广旅体局 | 受理 |
(65) | 受理新落户星级旅行社的奖励 | 区文广旅体局 (区统计局配合提供数据) | 受理 |
33 | 鼓励引进景区营运、演艺等文旅专业机构 | ||
(66) | 受理落户文旅专业机构营业额提升的奖励 | 区文广旅体局 (区统计局配合提供数据) | 受理 |
34 | 促进景区品牌提升 | ||
(67) | 受理新评A级景区和旅游度假区、旅游风情小镇的奖励 | 区文广旅体局 | 受理 |
35 | 促进旅游饭店发展 | ||
(68) | 受理新评星级旅游饭店、特色文化主题饭店、绿色饭店的奖励 | 区文广旅体局 | 受理 |
36 | 促进旅游商品发展 | ||
(69) | 受理特色旅游商品生产、开发、获奖的奖励 | 区文广旅体局 | 受理 |
(70) | 受理获得中华名小吃称号的奖励 | 区文广旅体局 | 受理 |
九 | 加快发展体育产业 | ||
37 | 鼓励举办体育项目 | ||
(71) | 受理举办或承办各类体育赛事的奖励 | 区旅体中心 | 受理 |
(72) | 受理入选体育产业发展资金项目库项目的奖励 | 区旅体中心 | 受理 |
(73) | 受理举办各类体育产业节庆展会、论坛等活动的奖励 | 区旅体中心 | 受理 |
38 | 支持社会公益培训 | ||
(74) | 受理企业和社会组织参与公益培训的奖励 | 区旅体中心 | 受理 |
39 | 提升体育产业品牌 | ||
(75) | 受理新认定的国家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示范单位、示范项目、体育特色小镇、运动休闲基地等的奖励 | 区旅体中心 | 受理 |
(76) | 受理新认定运动休闲旅游示范基地、精品路线、优秀项目、省级体育服务业或体育用品制造业示范企业、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单项体育后备人才基地的奖励 | 区旅体中心 | 受理 |
(77) | 受理2A级以上体育社会组织考核前十的奖励 | 区旅体中心 | 受理 |
十 | 大力社会养老服务业 | ||
40 | 鼓励社会养老机构发展 | ||
(78) | 受理新建民办养老机构的奖励 | 区民政局 | 受理 |
十一 | 鼓励其他特色服务业发展 | ||
41 | 加快推进楼宇经济发展 | ||
(79) | 制定重点商务楼宇认定办法,并组织实施 | 区商务局(区服务业发展中心) (区税务局配合提供数据) | 制定细则 组织实施 |
42 | 鼓励专业中介服务机构集聚化特色化发展 | ||
(80) | 受理新入驻特色商务楼宇的中介服务业企业的奖励 | 区商务局 (区服务业发展中心) | 受理 |